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漁船作業員戶籍權益不可不知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05-24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 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