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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2-04

一、結婚登記

申請人

  1. 結婚雙方當事人: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成年,可自行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不分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
  2. 97年5月22日以前(含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可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

應備文件

  1. 結婚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地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由2名成年(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且未受監護宣告之證人,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結婚之合意後,親自簽名或蓋章。
  2. 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2吋彩色照片1張(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或上傳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3. 詳細內容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身分登記/結婚登記
  • 結婚書約下載網址:歡迎下載列印使用,本所現場亦可索取。
  • 結婚問答集:網址
  • 桃園市各戶政事務所結婚拍照專區:網址

受理戶政事務所

結婚登記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是如果要同時遷戶籍,因遷徙登記尚無法跨區辦理,請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一起辦理結婚與遷入登記。

二、指定結婚生效日

結婚登記現採取登記制,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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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約結婚登記

1.電話預約:本所結婚登記預約專線:03-4521100分機130。(請至少於前一個辦公日下午15時前完成申請,最早可以提前30日預約)。

2.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預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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