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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戶之區分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由文字碼及數字碼組成,共計十碼,一人配賦一號。

二、首碼以英文字母代表直轄市、縣(市)別,第二碼至第十碼為數字碼,第二碼為性別碼,第十碼為檢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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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號
由文字碼及數字碼組成,共計八碼,一戶配賦一號。
稱謂
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之稱呼,同戶內之親屬,原則上按8親等填記,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填家屬,非親屬者則填寄居。
出生別
婚生子女以父系為準,非婚生子女以母系為準。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身分與婚生子女同,應依婚生子女之出生先後次序,定其出生別。 
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現戶戶籍謄本

一、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 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謄本。

二、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除戶戶籍謄本

一、指戶長變更前或其他原因換寫戶籍資料之戶籍謄本。

二、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全部戶籍謄本

一、指戶內全部人口之戶籍謄本。

二、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部分戶籍謄本

一、指戶內部分人口之戶籍謄本。

二、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

一、指日據時期設有戶籍者,其戶口調查簿頁之戶籍謄本。

二、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電腦化前戶籍謄本
戶政電腦化前之手抄簿冊,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自86年10月1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英文戶籍謄本

一、桃園市之處理期限為5個工作日。

二、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三、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大宗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電子戶籍謄本持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免費申辦,僅得請領申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同一戶內之部分人口戶籍謄本,寄居人口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
申請戶籍謄本、大宗戶籍謄本、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印鑑登記 、變更、廢止及證明

一、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遷出國外者,向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三、印鑑證明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並得載明申請目的。

戶口名簿

一、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二、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國民身分證

一、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二、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為之。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四、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證明書

一、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二、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門牌證明

一、證明歷史門牌前後之演變情形及其關連性。

二、向房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出生登記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監護登記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
輔助登記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俗稱監護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
法定代理人

一、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二、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一、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原住民身分更正或撤銷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初設戶籍登記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恢復戶籍
原有戶籍國民因出境滿兩年,戶籍被代辦遷出者,應由本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辦理遷入登記。
遷出登記

一、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二、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三、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四、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遷入登記

一、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二、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三、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住址變更登記

一、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二、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分(合)戶登記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免書證免謄本
房屋所有權人未攜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填具同意書後,由戶政事務所以系統查詢建物登記謄本,於查證屬實後辦理。
收養
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辦理收養登記。
認領
認領人為被認領人之生父,兩者具有血緣關係,生父與生母未有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婚生子女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出生地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戶籍登記之變更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
戶籍登記之更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
戶籍登記之撤銷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戶籍登記之廢止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
逕遷戶政事務所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一次告知單
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
指定結婚登記日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申請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本國領域內有住所,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間,且符合國籍法相關要件,經申請許可後取得本國國籍。
線上申辦戶籍登記目前已開放多項戶籍登記事項得於線上申辦,只要符合申辦資格,使用自然人憑證,就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辦。
人籍合一
遷徙是事實行為,應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正確戶籍登記,無居住事實切勿虛偽申報戶籍遷徙登記。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
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對辦理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變更或更正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之民眾,輔導一併申請變更稅務、健保、監理、地政等機關之資料,還可以一併申請房屋稅自住房屋及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教育程度註記
內政部為正確國人教育程度,採用各種管道蒐集資料,包括透過教育程度通報系統、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教育程度註記空白清查及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主動查詢等,更歡迎民眾以自然人憑證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教育程度註記查詢及申請作業」,隨時查詢及申辦個人在戶籍上之教育程度,達成即時更新教育程度之效。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僅係為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之需要,故本教育程度註記未具學歷認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