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情事改名,一生以3次為限, 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改名記事將永遠登載於戶籍資料,請謹慎為之。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情事改名,一生以3次為限, 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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