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任結/離婚證人,務必親自向當事人雙方確認有結/離婚之真意後,親筆簽名(或蓋章)。
二、證人應備要件:
1.具完全行為能力且未受監護宣告: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18歲即成年。
2.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結/離婚之真意後,於結婚書約/離婚協議書親筆簽名(或蓋章)。因登記申請書須登打證人姓名,請以正楷簽名勿潦草。
3.證人無須一同到場亦無須提供證件給當事人。
4.父母、兄弟姊妹或親朋好友皆可擔任證人。
三、千萬不可以:
1.只聽說,未親自向當事人雙方確認有結/離婚之真意。
2.由他人假冒證人簽名,或拿證人的章來蓋。
3.結婚書約/離婚協議書還沒寫當事人資料,一片空白就先拿給證人簽名。
四、若當事人因證人瑕疵而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後,除了辦理撤銷結/離婚登記外,若當事人有故意為不實申請之情形,還會依戶籍法第76條處3000元~9000元罰鍰。
五、到戶政事務所時,結婚書約/離婚協議書所有欄位都請先填寫完整。請勿要求戶政人員擔任證人,因為戶政人員並不認識當事人,難以判斷當事人之合意是否為真實,且戶政人員受理登記時係執行公務,不宜擔任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