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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結/離婚證人,務必親向當事人雙方確認真意後親筆簽名(或蓋章)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8-28

一、擔任結/離婚證人,務必親自向當事人雙方確認有結/離婚之真意後,親筆簽名(或蓋章)

二、證人應備要件:

1.具完全行為能力且未受監護宣告: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18歲即成年。

2.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結/離婚之真意後,於結婚書約/離婚協議書親筆簽名(或蓋章)。因登記申請書須登打證人姓名,請以正楷簽名勿潦草。

3.證人無須一同到場亦無須提供證件給當事人。

4.父母、兄弟姊妹或親朋好友皆可擔任證人。

三、千萬不可以:

1.只聽說,未親自向當事人雙方確認有結/離婚之真意。

2.由他人假冒證人簽名,或拿證人的章來蓋。

3.結婚書約/離婚協議書還沒寫當事人資料,一片空白就先拿給證人簽名。

四、若當事人因證人瑕疵而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後,除了辦理撤銷結/離婚登記外,若當事人有故意為不實申請之情形,還會依戶籍法第76條處3000元~9000元罰鍰

五、到戶政事務所時,結婚書約/離婚協議書所有欄位都請先填寫完整請勿要求戶政人員擔任證人,因為戶政人員並不認識當事人,難以判斷當事人之合意是否為真實,且戶政人員受理登記時係執行公務,不宜擔任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