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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條文修正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3-04
  • 截止日期:113-12-31

「原住民身分法」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 

原民會指出,本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這次修法也解決二個過去實務上的問題:首先,依現行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因此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其次,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後,可以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透過姓名之取用,深化個人與所屬族群之文化連結。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以及原住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原住民身分更正或撤銷登記,應向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