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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 齡)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 行法第四條之二」業經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91號、第11000001871號、第11000001881號令修正公布。

依旨揭公布增訂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及民法親屬 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規定,「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 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