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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內政部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有關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規定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內政部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申請補證者除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依規定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並得委託領取新證』等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