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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2/4受理戶籍遷出國外者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登記」
發布單位:
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發布日期:
112-11-23
截止日期:
112-12-04
提供單位:
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一、「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即將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投票,選舉人須年滿20歲(即民國93年1月13日前出生),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在臺繼續居住(設籍)達6個月以上(即民國112年7月13日前已設籍);立法委員選舉人為4個月以上(即民國112年9月13日前已設籍)。
二、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受理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登記」(僅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
(一)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年滿20 歲、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可以依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登記」,經通知准予登記者,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毋須恢復戶籍。
(二)若仍欲恢復戶籍,則應先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登記」,並經通知准予登記後再行辦理恢復戶籍,才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但無立法委員選舉權,請謹慎評估決定自身相關權益事宜(如勞健保、國民年金、繳稅、社會福利…等)。
※戶籍遷出國外於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未依前揭方式申請返國投票,或申請後尚未經戶政機關查核通知准予登記,而直接恢復戶籍者,不符合居住(設籍)6個月以上之規定,沒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如果您正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在未收到戶政事務所的查核結果通知書以前,切勿辦理恢復戶籍,以免因而喪失您的選舉權。
※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起恢復戶籍者,因於選舉區繼續居住未滿四個月以上,無立法委員選舉權。
※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最遲會在民國112 年12 月13 日前,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信寄交申請人。如果有指定國內親友代收,則通知書將會寄交給所指定之代收人。
三、返國行使選舉權申請登記方式(均可以郵寄方式辦理):
1.親自申請登記。
2.委託親友申請登記。
※若採取郵寄方式申請,應於112 年12 月4 日(包括當日)前,將申請表件寄達您最後遷出國外時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四、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1 份。
3.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以利戶政事務所寄送查核結果通知書,但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寫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4.如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並應檢附委託書。
※外交部各地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亦可索取申請書及委託書;或影印申請書及委託書,依格式自行製作使用。
二、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受理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登記」(僅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
(一)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年滿20 歲、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可以依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登記」,經通知准予登記者,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毋須恢復戶籍。
(二)若仍欲恢復戶籍,則應先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登記」,並經通知准予登記後再行辦理恢復戶籍,才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但無立法委員選舉權,請謹慎評估決定自身相關權益事宜(如勞健保、國民年金、繳稅、社會福利…等)。
※戶籍遷出國外於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未依前揭方式申請返國投票,或申請後尚未經戶政機關查核通知准予登記,而直接恢復戶籍者,不符合居住(設籍)6個月以上之規定,沒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如果您正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在未收到戶政事務所的查核結果通知書以前,切勿辦理恢復戶籍,以免因而喪失您的選舉權。
※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起恢復戶籍者,因於選舉區繼續居住未滿四個月以上,無立法委員選舉權。
※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最遲會在民國112 年12 月13 日前,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信寄交申請人。如果有指定國內親友代收,則通知書將會寄交給所指定之代收人。
三、返國行使選舉權申請登記方式(均可以郵寄方式辦理):
1.親自申請登記。
2.委託親友申請登記。
※若採取郵寄方式申請,應於112 年12 月4 日(包括當日)前,將申請表件寄達您最後遷出國外時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四、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1 份。
3.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以利戶政事務所寄送查核結果通知書,但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寫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4.如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並應檢附委託書。
※外交部各地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亦可索取申請書及委託書;或影印申請書及委託書,依格式自行製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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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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