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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處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10-26

依戶籍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除了出生登記60日內申辦、遷徙登記3個月又30日內申辦,其餘均應在30日內辦理。

依戶籍法第 79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國人於國外結(離)婚、死亡,該相關證明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後,須於30日內完成戶籍登記。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前,須先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結婚,並申請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文件驗證及向移民署申請面談,面談通過後30日內,再攜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在國內結婚,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