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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將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10-26

依戶籍法第76條之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1.自動申請更正者:處新台幣3,000元
2.戶政人員發現者:處新台幣6,000元
3.被人檢舉者:處新台幣9,000元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切勿虛報遷徙: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無居住事實而不實申報者,除依戶籍法第76條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外,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撤銷遷徙登記。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