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改名僅有3次機會,勿受商業行銷影響輕率改名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04-01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情事改名,一生以3次為限, 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改名記事將永遠登載於戶籍資料,請謹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