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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生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02-22

107年7月16日起,辦理出生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請多加利用。

一、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二、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申請生育給付要準備哪些文件?
1.書面申請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4) 在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5) 所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①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②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③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2.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1) 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 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3.被保險人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的人,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正本到勞保局;但如果沒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勞保局會在收件後另以書面通知補送。

4.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1) 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勞保生育給付之「同意書」。
(2) 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的人,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正本勞保局;但如果沒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勞保局會在收件後另以書面通知補送。

※上述申請方式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或透過網路完成線上申辦生育給付者,即無需再另寄送申請書件勞保局,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四、被保險人分娩之胎兒如為死產;或分娩雙胞胎以上,惟其中一胎為死產者,不可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因胎兒如為死產,該案件審核時即無法勾稽到胎兒之出生登記資料,被保險人需另行提供證明文件送勞保局。因此,無論申請之新生兒為單胎或雙胎以上,只要其中有一胎兒為死產,請另填寫生育給付申請書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死產證明書)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五、多胞胎出生日期若為同一日,應合併已1案申請,不同出生日期,須分2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