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戶政及移民單位對於申請居留及歸化之越南籍人士,統一要求提供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一案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新住民訊息
  • 發布日期:108-10-18

依越南政府於2010年7月生效之「司法履歷法」第4章規定,核發之無犯罪證明分一號司法履歷表及二號司法履歷表,其中二號司法履歷表記載個人所有案底(包括已刪除或尚未刪除者),亦記載其父、母親及配偶之姓名資料;至一號司法履歷表則未記載已刪除之案底及親屬姓名。

內政部移民署審查「外國人來臺依親居留」,不論係持居留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國,應備文件中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亦要求越南人士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向該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時,應提供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越南無犯罪紀錄證明。

有關越南籍人士申請歸化,按外國人移民我國,須先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俟其符合一定歸化要件後,始可向內政部申請歸化國籍。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行政一體考量,越南籍人士申請歸化時,除依國籍法規定得免附之情形外,應統一繳驗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俾憑審認歸化國籍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