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佳節將至,在愉快度過節慶之餘,敬請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一、餽贈財物:除為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並有特定事由外,應予登錄:
(1)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同一年度同一來源1萬元),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二、飲宴應酬:桃園市政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請託關說: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四、其他倫理規範事件:出席鐘點費及稿費有最高額規定,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五、本所辦理各項業務皆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及「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請洽公民眾及廠商不送禮、不邀宴或請託關說,一同創造美好廉能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