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姓名條例重大變革-原住民族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姓名,除原有之『中文漢人姓名』、『中文傳統姓名』、『中文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擇一登記外,113年5月29日增訂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傳承姓名文化新里程。

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以保障原住民姓名自主權,提升傳統姓名文化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