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桃園市連續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民國113年1月1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設籍桃園市達10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其遷入桃園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桃園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一年以上。
三、(新增)新生兒於民國114年1月1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一年。於設籍期間合計滿一年後二個月內 ,至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區公所社會課可代收件)或至桃園網路e指通服務線上申辦。 超過時間視為放棄。
舉例:小明是台南人,背井離鄉來到桃園打拼的北漂族。小明114年2月5日遷入桃園戶籍,小孩在114年8月出生,這樣可以申請桃園市生育津貼嗎?何時可以提出申請呢?
答:可以,小明的幼兒要在桃園辦理出生登記,小明的設籍時間可以累計幼兒出生前114年2-8月的設籍時間及兒童出生後連續在桃園設籍到115年2月5日。小明設籍時間滿1年,且幼兒戶籍未遷出桃園,即可向桃園市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須留意,持續設籍的申請期限只有2個月,即小明要在設籍滿1年之次日起算2個月(115年2月6日到4月5日)期間提出申請唷!
★更多資訊請見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https://gov.tw/9B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