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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新住民訊息
  • 發布日期:105-02-04

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內政部規定外籍配偶及其子女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須取用中文姓名,且於不同時機取用之中文姓名皆應一致。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如下: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2.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
3.得以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取用。
4.應使用「字典」的字,不得造字。例如國語辭典、辭海及康熙字典等。
5.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6.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例如:戶籍上記載認領、收養身分關係時,亦須取用中文姓名。

另再次提醒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並請避免使用不雅文字,請務必慎重!!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3-452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