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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