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民法親屬編修正重點提示: 民法第1059條 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78條 第1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2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