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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96年5月23日業已公布修正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本次民法親屬編修正重點提示:

民法第1059條
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78條
第1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2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