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發布單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行政院98年8月11日院臺陸字第0980091474令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配合法規修正,行政院勞委會於98年8月12日勞職管字第098503201令發布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有關「大陸配偶工作權」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